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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就是说谎?——新修辞学对司法虚饰命题的反击

作者:张西恒新修辞学判决理由判决原因司法虚饰

摘要:判决理由与判决原因的分离具有某种修辞学上的必然性。首先,任何文本都有一个不同于真实作者的隐合作者,前者代表的只是隐合作者的声音,而并非真实作者意见的彻底披露,即后者的展示。其次,分离还缘于修辞场景的转换,即实现不同的同一。前者的听众是当事人和公众,要实现的是对他们的有效说服;而后者的听众则是法官自己,意在劝说自己做出某个判决。再次,从动机角度出发,前者展现的是伯克修辞学的动机,这是一个语言学概念;而后者展现的则是作者的真实动机,这是一个心理学概念。最后,两者之间只是第二种形式的重复,一种没有同一性基础的"不透明的相似"。因此,司法无所谓说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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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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