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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解释中非司法逻辑的批判和反思

作者:王帅刑法解释司法性立法化行政化

摘要:刑法解释中的非司法逻辑是立法逻辑与行政逻辑。前者可被称为刑法解释的立法化,集中表现为超越文义而予以入罪。后者可被称为刑法解释的行政化,集中表现为过分机械而拒绝出罪。这两种非司法逻辑已经存在于我国当前的刑事司法解释实践中。考察其生成背景不难发现,立法化是在犯罪治理资源缺乏下的选择,后者是在司法权威缺失下的选择。然而,立法化破坏着审判解释的保守性与规范的稳定性,行政化不仅无法有效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反而难以完成我国当下的刑事法治任务,并蕴涵着对公众权利的压制风险。面对这些风险,必须重塑刑法解释的司法逻辑,坚持"克制的能动",既不可突破规范的限度,又要以能动的权衡保证对公众的开放与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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