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绍玲著作权体系化方法论历史分析法经济利益分析法
摘要:著作权自身的特点以及我国独特的立法方式,导致现行立法中著作权的边界模糊,凸显出著作权体系化的必要性。因为缺乏正确方法论的指引,现有的著作权体系化思路均存在问题。著作权自身的特点决定在其体系化的过程中应充分运用历史分析法和经济利益分析法。在历史维度上,复制类权利与其他著作权存在区别,因此复制权是一项单独的权利。从比较经济利益特征的角度,传播类权利与发行权也存在区别。著作权体系化有助于我国在立法中构建科学合理的权利体系,也有助于在实践中解决深层链接的定性等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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