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自由贸易政府职能转变行政审批
摘要:(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第二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授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内(四至范围附后),暂时调整《中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目附后)。但是,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除外。述行政审批的调整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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