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对手机“三包”规定的十六处修改建议

作者:迟中基手机短信消费者三包移动电话经营者生产厂家经济损失产品质量责任聚合物电池生产者

摘要:1、手机"三包"第三条中规定,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在实际当中贯彻起来难度非常大,因为经营者为消费者退货或换货后与生产厂家或上级供货商追偿的时候,非常困难,其结果是因生产厂家的产品质量责任往往由经营者来承担。带来的经济损失由几百元到上千元。又因为目前手机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经营者销售一部手机的利润非常低,无法承受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最后使手机"三包"的落实成了一句空话。故而生产者必须承担相关责任。2、手机"三包"的第五条应该增加一条内容:移动电话主机和附件成套出售,应向消费者提供厂方装箱清单,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福建质量管理

《福建质量管理》(CN:35-1087/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福建质量管理》“提倡质量兴国、追求生活质量、讲求工作质量、改进服务质量”是《福建质量管理》的办刊宗旨,创办全国一流的质量管理期刊是我们的追求。纵谈中外事,洞彻质量情。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