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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实施办法原则同意直属机构土地等级洛江工矿区平潭安溪

摘要:<正>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原则同意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不含厦门市,下同)分别上报的调整当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方案,同时,考虑到地区间的平衡,对福州、泉州、龙岩市人民政府上报的方案作了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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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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