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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街面水电站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建设用地水电站工程国土资源农用地未利用地征收土地征地管理费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

摘要:<正> 三明市、泉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福建街面水电站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05]39号),街面水电站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三明市尤溪县、大田县将农村集体农用地2878.9036公顷(其中耕地706.133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泉州市德化县将农村集体农用地226.4667公顷(其中耕地20.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三明市尤溪县、大田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147.4667公顷、未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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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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