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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宁德洪口水电站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建设用地水电站工程国土资源未利用地农用地蕉城区征收土地洪口征地管理费征地补偿费

摘要:<正> 宁德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宁德洪口水电站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05]44号),宁德洪口水电站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蕉城区、周宁县、屏南县将农村集体农用地646.1326公顷(其中耕地96.175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13.5695公顷、未利用地80.1105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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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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