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国家粮食局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粮食生产者质量技术监督流通秩序暂行办法行政管理
摘要:<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精神,依法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可根据上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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