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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2003年度第二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拨)用的批复

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村镇建设未利用土地交通运输用地建设用地后溪镇集美区集体土地前进村

摘要:<正>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2003年度第二批村镇建设用地的请示》(厦府[2003]2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为实施厦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35.4938公顷(其中耕地28.129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二、同意征用集美区灌口镇顶许村水田2.557公顷、其他农用地0.119公顷;后溪镇新村村水田3.623公顷、其他农用地0.1295公顷、其他土地0.2354公顷,前进村水田12.0591公顷、旱地0.1062公顷、园地0.4917公顷、其他农用地1.258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3217公顷、未利用土地0.449公顷,计征用集体土地21.35公顷;拨用厦门市第二农场水田9.6577公顷、旱地0.1267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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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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