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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

地方性法规特此公告上位法国家法制卫生管理办法行政强制法十六条日经责令停业环境噪声污

摘要:<正>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2年5月31日经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2012年6月8日(2012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清批准的《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内容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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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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