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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

原选举单位原选区执法检查大会议程代表资格代表学习行使国家权力文书送达剥夺政治权利

摘要:<正>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的公告《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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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学科基础理论研究,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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