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山赃款赃物追缴认定机关处理程序完善
摘要: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未对赃款赃物的追缴问题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实务中陷入困境。在我国司法资源相对匮乏的现状下,赃款赃物的认定机关应根据处理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有最终程序处理权的机关就应有认定权,认定机关的不同决定应该适用不同的程序,包括普通程序、特别程序和独立程序。从我国现状出发,在程序正当和监督齐备的条件下,赋予侦查机关、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针对法定情况适用不同的程序来认定和处理赃款赃物的权力是必要也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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