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荣文第三民事主体其他组织非法人组织非法人团体民事责任民法
摘要:"其他组织"是我国法的特有概念,它现实是且应当是法定的第三民事主体.应当在我国民事基本法的总则编主体制度中对其作出规定.基于其与法人(组织)的对立统一,应改称为"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的民事责任,应根据其目的上的营利性与否,进行区别对待.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CN:35-1294/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省级期刊
人气 238662 评论 36
人气 154356 评论 33
人气 151937 评论 53
人气 123395 评论 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