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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其他组织”在我国民事法律主体体系中的地位

作者:陈荣文第三民事主体其他组织非法人组织非法人团体民事责任民法

摘要:"其他组织"是我国法的特有概念,它现实是且应当是法定的第三民事主体.应当在我国民事基本法的总则编主体制度中对其作出规定.基于其与法人(组织)的对立统一,应改称为"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的民事责任,应根据其目的上的营利性与否,进行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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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CN:35-1294/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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