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鸿精神损害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权利民事责任基本权利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被告学生欠费高校招生
摘要:案件回放张某系某县甲中学高三(3)班学生, 缴纳200元高考报名费后,取得了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的考试资格。2004年6月7日上午,在高考开考之际,由于张某欠甲中学1000元学费,当时学校带队的老师刘某,根据学校领导指示,要求张某缴清学费或出具欠条后才发给准考证。张某从刘某手上领到准考证已经是上午9点19分,根据高考规定考生至迟9点15分前进入考场。当天上午考试语文,由于没法进入考场考试,该科被计为0分。张某于6月29日以未能参加语文高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中学、领队老师刘某赔偿其高中三年学费4000 元、高考报名费200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0元,并在报纸上声明向张某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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