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武宁刑事自救复仇违法阻却事由事出有因民事自助限定
摘要:刑事自救渊源于古代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等同态私人复仇。目前,刑法理论界将其视为一种情势紧迫下的私力救济行为,作为排除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违法阻却事由。司法实践中,事出有因的犯罪行为不应不加区分地被贴上刑事自救的标签,使大量案件刑事诉讼进行困难。当前,刑法理论界对刑事自救行为的界定存在误区,刑事自救与民事自助并不具有概念的同一性。刑事自救应区别于民事自助,不能混淆民刑边界。此外,刑事立法上将刑事自救确立为法定违法阻却事由并对其成立范围进行限定确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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