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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男性生育权被侵权的法律救济途径

作者:黄志雄生育权法律救济途径侵权男性第17条夫妻双方生育主体

摘要:一、生育权的概念与问题的提出 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据此,笔者认为,生育权是指生育主体享有依法生育或不生育的自由,以及根据权利生育或不生育并在受到侵害、阻碍时有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它是与生俱来的,是基于国家法律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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