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多样性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筑企业律师事务所事业单位龙岩市
摘要:福建龙岩金磊律师事务所(龙岩市)黄家焱认为:根据《刑法》第134条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必须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不管是正式工,还是合同工、临时工、试用工,都可能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无照施工经营者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批复》[高检二发字(1988)第10号]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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