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检察院细化审判职责犯罪活动公检法机关公安机关
摘要: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检察院黄小康、巫永发认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在法条上表述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该罪主体的认定有不同观点,须予明确。一、从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来源看。公检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非刑事侦查人员和没有检察、审判职责的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社会交往等非职务上的便利获取信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应以其他犯罪追究。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