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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破坏生产经营罪”扩容为“妨碍经营罪”

作者:刘翔光破坏生产经营罪犯罪主观方面律师事务所所有制性质服务性经营侵犯客体

摘要: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福安市)刘翔光认为:我国现行《刑法》第276条规定了“破坏生产经营罪”,其渊源于修订前《刑法》第125条的“破坏集体生产罪”。从新罪名和法条的叙明罪状来看,该罪所侵犯客体已从过去的“集体生产”扩大为不受所有制性质限制的“生产经营”,但条文所列举的犯罪主观方面(泄愤报复等)和客观行为(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不具概括性,尤其是服务性经营是否受该法条调整语焉不详。现不法分子对经营活动的侵害方式已不囿于对生产资料进行损毁的“破坏”,以暴力或暴力威胁合法经营者中止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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