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糜佳; 林明生司法解散制度效益最大化实用主义程序不予受理公司解散公司股东有限责任企业内部公司自治
摘要:目前,法院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提起的公司解散诉讼,大都倾向于采取不予受理或者不支持的消极裁判思维,很多学者对这一思维进行了批判,并进而对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建立大力提倡。有学者认为,法院的裁判思维的立足点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公司自治观念的限制——要求法院应当尽量避免干预诸如解散诉讼之类的企业内部纠纷;其二、保守主义司法观念的局限——要求对法无明文规定可以受理的事项法院不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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