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福建中国调解原则调解程序诉讼调解书
摘要: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庄拥军认为: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应作如下完善。一、从立法上将调解确立为一项诉讼制度。而非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把调解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确立下来。给人调解地位重于判决之感,在司法实践中易产生重调轻判的现象。二、重构调解的原则。其原则应当仅为“自愿原则”和“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原则”。调解中的合意主要是当事人的私法行为。因而应遵循法不禁止即为合法的原则。因此将“合法原则”改为“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原则”,比较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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