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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抚养费捐作他用,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捐赠行为

人民法院捐赠行为抚养费撤销外出打工一次性委员会

摘要:[案情]王某与李某2012年7月离婚,婚生儿子小王由李某抚养,王某每年给付抚养费3000元,在每年的农历1月一次性付清。2014年1月10日,李某将孩子由姓王改为姓李。王某得知后,与李某交涉未果,王某就将已经准备好的3000元钱捐给了大桥筹建委员会,然后外出打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李某以小王的法定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王某的捐赠行为,将这3000元钱给付小孩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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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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