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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何确认民事法律上的“住所”?

住所民事法律上学问题民法总则户籍登记自然人户口

摘要:问:我结婚后因为考虑未来孩子上学问题,虽然到丈夫家居住,但户口依然在娘家。请问:我该如何在单位职工登记表上填写“住所”? 答:《民法总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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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忧

《分忧》(CN:51-1011/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分忧》杂志关注民众的生命与生活,妇女的进步与发展问题。贴近生活,反映社会,向读者传递多方面的科学、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的信息和知识。四川省一级期刊,四川省优秀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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