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蕾蕾离婚后夫妻共有财产撤销房屋所有权离婚协议夫妻共同债务法院调解房屋贷款
摘要:[案情]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子高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有的位于B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B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自己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高某某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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