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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利益集团与法治的发展

作者:奥斯卡·阿尔门投票行为人大系统民主政体聚合程度社会利益组织结构审议结果人大制度县级人大立法制度

摘要:本文所讨论的问题是中国的地方人大如何才能促进法治的发展。对于"法制"和"法治"这两个词语的理解在某种程度上应当大有不同。在那些法治不断增长的地方,社会中出现了更多的富有组织化的利益集团,它们能够运用法律武器来追求自身的利益。中国的立法机关与自由民主政体的立法机关相比,就立法者组织结构的聚合程度以及利益表达的组织化程度而言,两者在权力职责和投票行为上并没有什么重大不同。立法机关的改革能够改善其政党治理的水平,并且能够提高自身的立法效率。当立法机关被当作整合不同社会利益的手段的时候,它就可以当之无愧地称为法治的助推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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