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民事检察建议适用中的几个疑难问题研究

作者:严然民事预防检察建议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民事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适用范围

摘要: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未确认的两种民事检察建议中,民事预防检察建议不是一种法律监督方式,能够在民事检察监督实践中继续使用,追究责任民事检察建议则是一种法律监督方式,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能继续使用。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适用情形的区分应当与《民事诉讼法》现有的规定相衔接。借鉴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关于检察机关抗诉时上下级法院再审案件分工的规定,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应当是适合由原审法院管辖的案件,即事实认定有错误的案件;抗诉的适用范围则是适宜由上级法院再审的案件,即程序违法、法律适用错误、审判人员贪污受贿渎职等案件。在《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纠正违法通知书不能在民事诉讼中使用。然而,使用检察建议对民事诉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本身存在一定问题,在不考虑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本身规定的情况下,使用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进行监督更为妥当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法治论坛

《法治论坛》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季刊,集中展示法学界、法律界高质量的学术理论成果,对当今法学研究的前沿领域和司法实践中的难点、热点、关键问题开展应用研究和对策研究,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