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庄汉; 侯苈芮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诉讼语言权诉权保障司法
摘要:我国宪法及三大诉讼法确立的'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误解和偏差。应从诉权保障的视角,以司法知情权、程序参与权和司法公正为基准来确定诉讼语言的选择,而不宜以当事人族别为标准来配置法官和合议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司法中的定位及少数民族当事人的诉权保障,对应的主要是司法机关国家给付义务的履行。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应当积极提供语言文字服务,在庭审中提供翻译人员,将判决书等司法文书翻译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等,以便实现有效的诉讼沟通,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当事人的诉权。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