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卢纯昕商业秘密法益阶梯式举证法商业秘密保护令
摘要:商业秘密的保护效果与商业秘密的立法规定密切相关。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对商业秘密条款作出了一定程度的修改,然而这种修改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基于商业秘密的法益定性,商业秘密的主体应为'合法持有人'而非'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审理重点并不在于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而是被控侵权人获取商业秘密手段和途径的合法性。在商业秘密的构成中,删除实用性的要件可以将具有潜在商业价值、处于研发阶段的信息或具有消极价值、能防止他人获取竞争优势的信息纳入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中。在商业秘密诉讼中调整商业秘密的举证规则、增设商业秘密保护令,是立法防止'二次泄密'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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