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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广州某检测设备有限公司解散纠纷案——“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相关情形分析

作者:王井云; 孙婷婷公司解散股东会公司僵局严重困难

摘要:股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作为提起解散公司之诉。而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公司股东之间矛盾无法调和,公司长期处于一方的控制之下,其他股东的股东权利遭到严重侵害,公司股东会机制完全失灵,长期无法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公司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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