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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异种有期自由刑数罪并罚之研究——以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为视角

作者:张全印异种有期自由刑数罪并罚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对异种有期自由刑数罪并罚的修改,并没有采用刑法理论界的通说而是分别采用了吸收说和逐一执行说。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并罚采取的逐一执行说,仍然是一罪一刑并没有违反'主刑独立适用原则'。对异种有期自由刑并罚以后可能会产生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中的'不再执行'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规定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中的'执行完毕'和假释、缓刑考验期间遵守的义务与管制执行期间考察义务不协调的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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