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袁崇武危险驾驶危害公共安全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逃逸行为酒后驾驶侦查人员立案侦查被告人供述
摘要:<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新增加了危险驾驶罪的条款。根据《修正案(八)》第22条的规定,有两种危险驾驶行为被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一种是追逐竞驶,一种是醉酒驾驶(简称醉驾)。本文主要是针对当前醉驾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所进行的思考。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法治论坛》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季刊,集中展示法学界、法律界高质量的学术理论成果,对当今法学研究的前沿领域和司法实践中的难点、热点、关键问题开展应用研究和对策研究,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省级期刊
人气 305996 评论 50
人气 214469 评论 46
北大期刊、统计源期刊
人气 174665 评论 78
部级期刊
人气 120291 评论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