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君霞; 秦宗文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权
摘要: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成为当务之急。复核程序改革有两种思路:一是坚持传统的行政模式并加以改良;二是对复核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选择何种模式取决于复核程序的目标定位和两种模式各自的功能。比较而言,行政化模式在增强结果的正当性和纠正错误判决方面存在不足,但在控制死刑的适用和统一法律标准方面相对有效;诉讼化模式在实现复核目标上有较全面的优势,但其效率较低、资源耗费较大。综合各方面因素,两种模式搭配的混合模式是当前相对合理的选择。在此基础上,应确立强制辩护制度;增加检方的参与机会;协调好诉讼模式下的繁简关系,增强法官的能动性;增加合议庭人员数量,实行全体一致原则;建立混合法庭以维护判决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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