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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利用手机短信诱骗被害人在银行柜员机上转款行为之定性

作者:文勇工商银行银行卡账户公私财物调查科刑法学理论刑法分则欺骗手段定罪处罚财产性利益犯罪手

摘要:<正>一、基本案情2005年10月8日,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在工商银行某支行用其身份证开户,取得基本账号为36020150010327021XX的存折一本和灵通卡一张。2005年11月19日,黄某等人用手机发短信息给被害人颜某某,谎称其信用卡因他人冒用消费被扣除人民币4800元,要求其打相关电话报案。当被害人颜某某打通电话后,黄某的同伙冒充工商银行金融调查科工作人员,要求颜某某在工商银行的柜员机上插入银行卡,进入操作界面后按照提示进行保护措施操作。被害人颜某某按提示操作后随即发现其银行卡账户中被转出人民币28699.85元到账号为36020150010327021XX的账户内,且已被支取人民币5000元。颜某某遂报案并要求工商银行冻结此账户。2005年11月28日,被告人黄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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