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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大常委会仍要行使审查预算草案职权

作者:沈彦科人大常委会社会发展计划

摘要:笔者认为,即使设立的有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作为县级人大常委会仍要行使审查职权。按照法定职权及机构地位,县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受县人民代表大会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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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社会

《法治与社会》(月刊)创刊于2000年,由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主管,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办,CN刊号为:61-1354/G4,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法治与社会》紧密捕捉法律热点,强化资讯与法律服务,既发表引人瞩目的标志性法律事件,又发表有一定创见和应用价值的法学理论,善于将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突出全方位的资服务,法律服务及维权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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