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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大召开“半年会”意义不大

作者:沈彦科乡镇人大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摘要:笔者认为,有的乡镇人大召开'半年会',虽然有其积极的一面,但无法律明确要求并意义不大。法律规定的明确性。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得知,召开乡镇人代会会议是有其前提条件的,乡镇人大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召开年度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根据代表大会的职权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及相关事宜,作出决议决定交由同级政府研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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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社会

《法治与社会》(月刊)创刊于2000年,由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主管,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办,CN刊号为:61-1354/G4,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法治与社会》紧密捕捉法律热点,强化资讯与法律服务,既发表引人瞩目的标志性法律事件,又发表有一定创见和应用价值的法学理论,善于将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突出全方位的资服务,法律服务及维权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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