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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采用什么表决方式应以依法作的相关规定为准

作者:翟峰投票表决方式辞职人大常委会现行法律任命选举

摘要:笔者认为,辞职采用什么表决方式应以依法作的相关规定为准,原因如下:其一,在现行法律并未对各级人大或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接受选举或任命人员的辞职到底采用什么具体形式予以明规的前提下,人大或其常委会是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还是采用举手表决方式接受其选举或任命人员的辞职,皆应视其为依法表决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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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社会

《法治与社会》(月刊)创刊于2000年,由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主管,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办,CN刊号为:61-1354/G4,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法治与社会》紧密捕捉法律热点,强化资讯与法律服务,既发表引人瞩目的标志性法律事件,又发表有一定创见和应用价值的法学理论,善于将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突出全方位的资服务,法律服务及维权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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