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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负责人应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

作者:武春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监察机关宪法修正案地方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监察委员会

摘要:笔者认为,监察委员会负责人应和“一府两院”负责人一样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之前,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一府两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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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社会

《法治与社会》(月刊)创刊于2000年,由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主管,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办,CN刊号为:61-1354/G4,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法治与社会》紧密捕捉法律热点,强化资讯与法律服务,既发表引人瞩目的标志性法律事件,又发表有一定创见和应用价值的法学理论,善于将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突出全方位的资服务,法律服务及维权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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