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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代表履职激励机制要做到“四好”

作者:唐定伟激励机制履职人大工作职能作用代表工作极性

摘要:人大工作的主体是代表,发展靠代表、水平看代表、潜力在代表。代表工作实效高下直接关乎人大职能作用发挥。调动广大代表履职积极性是提升人大工作实效的关键之举。为此,中发[2015]18号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探索建立代表履职激励机制。笔者认为,建立代表履职激励机制要做到"四好"。要弘扬好代表履职正能量。榜样的力量向来都是无穷的。选树一批代表履职典型,可以有效调动广大代表履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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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社会

《法治与社会》(月刊)创刊于2000年,由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主管,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办,CN刊号为:61-1354/G4,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法治与社会》紧密捕捉法律热点,强化资讯与法律服务,既发表引人瞩目的标志性法律事件,又发表有一定创见和应用价值的法学理论,善于将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突出全方位的资服务,法律服务及维权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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