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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是否该发言

作者:张艳霞列席代表列席人审议发言行使国家权力选举单位地方各级人大审议质量履职意识工作报告大常

摘要:"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这是《代表法》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常见的是代表列席只坐听,并不发言。有人认为,这与列席职责相对照,有着严重缺失,代表应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发表意见,促进会议质量和会议效果的提高;也有人认为,法律法规并未对此有所规定,不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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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社会

《法治与社会》(月刊)创刊于2000年,由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主管,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办,CN刊号为:61-1354/G4,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法治与社会》紧密捕捉法律热点,强化资讯与法律服务,既发表引人瞩目的标志性法律事件,又发表有一定创见和应用价值的法学理论,善于将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突出全方位的资服务,法律服务及维权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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