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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发言不切实际

作者:闫旭辉会议主持人强制性规定议事规则地方各级人大精简会议人的义务疏雨

摘要:<正>笔者认为,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发言没有法律依据,不切合实际,不应作出强制性规定。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发言没有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三十条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安排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发言的,应当在会前由本人向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由会议主持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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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社会

《法治与社会》(月刊)创刊于2000年,由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主管,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办,CN刊号为:61-1354/G4,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法治与社会》紧密捕捉法律热点,强化资讯与法律服务,既发表引人瞩目的标志性法律事件,又发表有一定创见和应用价值的法学理论,善于将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突出全方位的资服务,法律服务及维权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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