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询问: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能力的试金石

作者:黄小良地方人大常委监督能力一府两院失职行为专业术语人民事业次要因素群众语言人格尊严法律条

摘要:<正>《监督法》第34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可见询问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权力和职责。目前,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把开展询问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法治与社会

《法治与社会》(月刊)创刊于2000年,由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主管,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办,CN刊号为:61-1354/G4,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法治与社会》紧密捕捉法律热点,强化资讯与法律服务,既发表引人瞩目的标志性法律事件,又发表有一定创见和应用价值的法学理论,善于将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突出全方位的资服务,法律服务及维权服务功能。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