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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劝辞”为时下之需

作者:赵明波地方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探索实践组成人员违法犯罪查处选区履职

摘要:近几年,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实践劝辞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引起了一定反响。笔者认为,劝辞这一柔性手段为时下之需,能够促使人大及其常委会“打铁先要自身硬”。长期以来,人大代表一旦当选,除非因违法犯罪被查处,否则,无论是否离开原选区,无论能否履职尽责,都会一直“代表”到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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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社会

《法治与社会》(月刊)创刊于2000年,由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主管,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办,CN刊号为:61-1354/G4,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法治与社会》紧密捕捉法律热点,强化资讯与法律服务,既发表引人瞩目的标志性法律事件,又发表有一定创见和应用价值的法学理论,善于将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突出全方位的资服务,法律服务及维权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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