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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民告官”

超范围经营下岗工人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工商部门人民法院杂货店工商所

摘要:我是一名下岗工人,两年前筹资开了一家杂货店,经营烟酒和日常小百货。一个月前的一天,工商所的人到我店进行突击检查,认为我超范围经营,并对我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和罚款500元的处罚。我是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来经营的,并无违法之处,我认为处罚没道理。找他们论理,他们相互推诿,我想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知能否打赢这场官司、请问: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民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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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社会

《法治与社会》(月刊)创刊于2000年,由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主管,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办,CN刊号为:61-1354/G4,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法治与社会》紧密捕捉法律热点,强化资讯与法律服务,既发表引人瞩目的标志性法律事件,又发表有一定创见和应用价值的法学理论,善于将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突出全方位的资服务,法律服务及维权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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