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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地制度改革的思考

作者:郭小民征地制度改革科学的发展观情为民所系公共利益法律规定根本大法群众利益人民群众以人为本审时度势与时俱进国家历史性作为修改宪法侵占财产

摘要:“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是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对征地条款作了历史性的修改。充分体现了国家从维护群众利益、保护人民群众财产不受侵占,以人为本,以科学的发展观审时度势,与时俱进,真正地达到政为民所立,情为民所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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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社会

《法治与社会》(月刊)创刊于2000年,由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主管,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办,CN刊号为:61-1354/G4,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法治与社会》紧密捕捉法律热点,强化资讯与法律服务,既发表引人瞩目的标志性法律事件,又发表有一定创见和应用价值的法学理论,善于将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突出全方位的资服务,法律服务及维权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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