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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现代化:为何及如何

作者:韩世远合同法现代化违约方解除权自始不能合同解除法律体系

摘要:近30年来,在国际上呈现出合同法现代化的潮流,现代化的路径无外乎二:其一是重视吸收本土司法经验,其二是重视国际的及比较法资源的开发。后一路径的背后存在着合理的经济逻辑:交易规则的统一化本身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中国合同法的现代化需要立法、司法及学说共同努力,立法者应特别重视者有二:其一,注意民法典体系的内外双修;其二,认真对待立法中的共通性与独特性,尽量呈现共通性而减少独特性。“违约方解除权”既欠缺司法经验的支撑,也欠缺学理的充分论证,还欠缺比较法的支持,出现在合同编“通则”而普遍适用于各种合同,实在是一个巨大的冒险,难免产生意料不到的恶果,故应尽量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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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

《法治研究》(CN:33-1343/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法治研究》侧重以国家和地方法治建设中出现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为研究特色。以研究法学理论、推动法治实践、促进依法治国为办刊宗旨,主要面向法学院校、政法部门,以法学教学研究人员、法律职业人员为主要读者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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