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少华刑法的变更犯罪化非犯罪化刑法之适应性
摘要:从罪刑法定主义出发,刑法应尽可能保持稳定;但是,从法律的社会功能考虑,刑法的变更却不可避免。从立法实践的具体情况看,刑法的变更主要有补充性变更、减缩性变更和优化性变更。经由刑法的变更,刑法规范的欠缺可以得到弥补,司法实践中的某些经验可以被汲取到立法之中,从而使刑法更加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当然,刑法的变更如果太过频繁,将损害刑法的确定性,不利于规范权威的塑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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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CN:33-1343/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法治研究》侧重以国家和地方法治建设中出现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为研究特色。以研究法学理论、推动法治实践、促进依法治国为办刊宗旨,主要面向法学院校、政法部门,以法学教学研究人员、法律职业人员为主要读者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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