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庄加园期待权处分权丧失事实物权预告登记
摘要: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仅享有对出卖人移转所有权的债权,其法律地位不足以防范因出卖人处分权遭受剥夺或限制而引起的交易风险。在非因买受人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情形下,买受人根据《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获得排除法院强制执行出卖房屋的权利。这一司法解释作为权宜之计,只应用于解决历史遗留的不动产物权纠纷,却难以证成买受人获得优待的实体法权利。鉴于《物权法》第20条所设定的预告登记制度可以预防买受人所面临的交易风险,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不仅形成制度上的重叠,而且对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制度造成冲击,其合理性面临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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