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静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可让与性精神损害抚慰金刺激诉讼
摘要: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司法裁判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债权是否可以让与存在不同意见。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现行法欠缺债权让与性的一般规定,法院在解释和类推适用相关条文时存在不确定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在发生和内容两个层面上具有财产性,未来民法典应当一般性地明确此类债权可以让与,并进一步废除《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8条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禁止让与的规定。承认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让与性可以更加全面地保护受害人,并实现此类财产权的效用最大化。通过构建债权让与市场和完善事后司法救济机制,人身损害赔偿权的让与并不会引起诉讼泛滥的问题,受让人也无法利用受害人的弱势地位,损害后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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