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宁清同域外法家庭民事主体地位
摘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民事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关于家庭民事主体地位,目前域外法主要存在三种模式:一是明确承认家庭之主体地位,二是间接承认家庭之主体地位,三是未赋予家庭主体地位。东亚国家多肯定家庭之主体地位,我国是东亚文明发源地,也是家文化的发源地,民法典更应当肯定家庭之民事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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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CN:33-1343/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法治研究》侧重以国家和地方法治建设中出现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为研究特色。以研究法学理论、推动法治实践、促进依法治国为办刊宗旨,主要面向法学院校、政法部门,以法学教学研究人员、法律职业人员为主要读者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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